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ï¼?017-09-04 09:33 浏览æ¬?/p>
ç¬?æ�?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ã€?以下简称《办法ã€?,制定本办法ã€?/p>
ç¬?æ�?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ã€?/p>
ç¬?æ�?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è�?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ã€?/p>
ç¬?æ�?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ï¼?/p>
(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äº?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ä¸?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ã€?/p>
第五æ�?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ã€?/p>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ã€?/p>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ã€?/p>
第六æ�?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ï¼?/p>
(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äº?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æœ?
(ä¸?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ã€?/p>
第七æ�?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ï¼?/p>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çº?
(äº?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ä¸?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å›?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äº?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å…?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å†?
(ä¸?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ç–?
(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ã€?/p>
(ä¹?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æ±?
第八æ�?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äº?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æ˜?
(ä¸?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å›?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æ•?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äº?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ã€?/p>
第九æ�?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ï¼?/p>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äº?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é�?参保人备案之后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ç�?
(ä¸?参保人参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ã€?/p>
第十æ�?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ï¼?/p>
(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ã€?一式三ä»?;
(äº?选择三家当地é•?ä¹?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
(ä¸?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æ¡?
(å›?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ã€?/p>
第十一æ�?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ã€?/p>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后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æœ?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ï¼?/p>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äº?程序在内地人员的就医(äº?( ((( (9 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后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ã€?/p>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ï¼?/p>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è®?5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äº?连续三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è®?0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ä¸?月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å›?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è®?0000元以上的ã€?/p>
(äº?二三档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ã€?/p>
(å…?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äº?万元çš?
(ä¸?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äº?.5万元çš?
(å…?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äº?.5万元çš?
(ä¹?弄虚作假参保çš?
(å�?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çš?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ã€?/p>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ã€?/p>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ã€?/p>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èµ?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äº?0个工作日内送达ã€?/p>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èµ?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è´?
(äº?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å¤?
(ä¸?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ã€?/p>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è¡?/p>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å¹?æœ?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ã€?深社保发ã€?003ã€?2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ã€?/p>
预约直通车

